一、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的,應這樣判處刑罰: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構成有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單位,才能構成本罪。非上述人員、單位不能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為虛假資訊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證券、期貨交易記錄仍決意偽造、變造或者銷燬,並且具有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從中獲取交易佣金等非法收益,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