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犯了這個罪的人是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該行為十分輕微的,則是拘留。聚眾阻礙是指那些有計劃地來組織這個行為,而不是無意的進行。雖然這個行為被判定是聚眾性犯罪,但是並不是參加了這個行為的人都犯了這個罪,一般來說是主要的規劃該行動的人才會犯這個罪。

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同時又包括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的侵害,來實現其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的侵害的。

本罪侵害的物件,是正往依法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範圍內實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脫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關係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至於解救活動是否因阻礙而中止,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響本罪既遂狀態的成立。實踐中應根據這一精神,正確認定行為人的犯罪形態,以做到罰當其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必須是十六週歲以上的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公務的首要分子。實際上因本罪客觀行為特徵決定了要有一定威望、號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為該罪主體,構成該罪的主體必須是首要分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中,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具體表現為,明知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而故意聚眾予以阻礙。

利用職務便利,禁止他人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可以認定為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這項罪名侵犯的是複雜客體,犯罪的主體是年滿16週歲,能夠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在主觀方面有直接故意的犯罪行為;在客觀方面有阻礙解救婦女兒童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