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罪犯怎樣才能減刑?

法律規定罪犯怎樣才能減刑?
法律規定罪犯怎樣才能減刑?

一、法律規定罪犯怎樣才能減刑?

法律規定罪犯認真的遵守監獄的規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的,才能減刑。

1、罪犯減刑分為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兩種: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則應當減刑。在具體實踐中大部分監獄對減刑都實行“積分制”罪犯只要積極改造服從指揮就會獲得積分,積分達標就可以會獲得減刑的機會。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可申請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按照犯罪分子本身被判處刑罰的長短,可申請減刑的條件包括:

1、判處管制、拘役:

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決生效後剩餘刑期不滿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酌情減刑,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對於犯罪嫌疑人,經過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之後,在監獄執行刑罰的過程當中,認真的遵守監獄的規章制度,同時有積極的悔罪表現的,可以根據《刑法》第78條當中的規定減刑,而若存在發明創造或有重大的技術革新的,應當對此減刑,這是減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