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立案後應該怎樣處理
照法律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現行的基本方法。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規定期限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二、公安局立案程式
1、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旁人)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3、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第四,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進行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立案是會經過相關的程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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