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進行法醫鑑定的方式如下:
1、法醫鑑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託的鑑定。縣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傷害法醫學鑑定的,須委託縣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初次鑑定,不得越權鑑定;
2、委託鑑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授理以個人名義委託的法醫學鑑定;
3、委託法醫鑑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鑑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鑑定材料進行審查。案件受傷當事人應配合辦案單位提供病歷資料、檢查報告單、影像診斷資料(X片、CT等)等鑑定資料;
4、法醫應當對被鑑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鑑定材料,有確定鑑定時機的義務。委託單位和被鑑定人應當配合法醫鑑定;
5、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被鑑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被鑑定人所處的地點進行人身檢查;
6、辦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鑑定結論(或意見)理由不足、不全面、發現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問題,可以由辦案單位委託原作出鑑定的法醫進行補充鑑定;
7、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鑑定結論(或意見)有異議,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三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第十四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於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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