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與監視居住區別是什麼?

管制與監視居住區別是什麼?

一、管制與監視居住區別是什麼?

管制是由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監督,對其限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而監視居住也是會對被監視者進行監視的。所以兩者是有一定的相同點的,但是兩者也是有區別的。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二、哪些情況可以申請監視居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三、監視居住需要遵守哪些內容?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和管制之間最大區別在於犯罪嫌疑人受到的處罰的嚴重程度的不同。一般來說受到管制的處罰的嚴重程度比監視居住的程度要輕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和公安機關的規定去執行,否則公安機關有權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對當事人進行收監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