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當中朋友和親戚可以作證嗎
可以作證,只要如實作證,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法院都會採信的。當需要查清案情時,無論是誰,無論與被告人是什麼關係,父母、兄弟等等,只要他了解案情或者部分案情,都有義務告知司法機關。法律是有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73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綜上:
排除掉年幼外,只需要要生理上、精神上沒有缺陷,能辨是非、能正確表達的人,都可以做證人,不管是否是當事人的親戚朋友。
所以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當中朋友和親戚也是可以作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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