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不能鑑定輕微傷。傷情鑑定需要由警方出具委託書,當事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去進行。
所謂傷情鑑定,通過法醫調查取證或有醫院證據,顱腦受到物理撞擊,傷情症狀危及生命應按重傷標準治療。也可根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犯罪情節,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大腦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的恢復程度。
而輕微傷是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一般輕微傷癒合後對人體正常生理功能及容貌體態無影響或影響輕微。
輕微傷的證明必須去縣級以上包括縣級醫院。二甲以上醫院或者具有司法鑑定資質的機構和人員依法作出的鑑定均可。
此外,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才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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