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行司法鑑定應注意什麼
1、當事人應與鑑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鑑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鑑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鑑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鑑定書無效。
4、如果對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鑑定部門重新進行鑑定。
5、鑑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
二、司法鑑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
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也就是說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
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
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
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當事人有權直接委託進行鑑定,故此可能出現當事人單方委託進行司法鑑定的情況。
此時,提供的鑑定材料未經對方當事人認可、未經法庭審理質證,故對方當事人對這種鑑定報告經常提出質疑,往往會要求由法院重新委託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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