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瀆職罪中侵犯公民權利包括什麼罪名
1、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2、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3、商檢失職罪。
4、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5、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6、徇私枉法罪。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裁判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
8、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9、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10、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
11、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12、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1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二、瀆職涉嫌犯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瀆職涉嫌犯罪法院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事實上,在瀆職類犯罪案件中侵犯到的也不僅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瀆職相關的罪名一共有好幾十個,具體侵犯的客體需要根據犯罪行為才能準確分析。瀆職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公職人員,所以大多數的瀆職犯罪行為都是由檢察院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