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在逃沒有抓人可以缺席判決嗎

批捕在逃沒有抓人可以缺席判決嗎

一、批捕在逃沒有抓人可以缺席判決嗎

嫌疑人批捕在逃,在還沒有抓到嫌疑人的情況下一般不會缺席判決,刑事訴訟中,缺席判決只適用於以下三種情形:

1、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2、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3、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二、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批捕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先刑事拘留嫌疑人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總的來說,一般的犯罪行為不可能採用缺席判決制度,比如嫌疑人涉嫌貪汙受賄,但人已經逃跑至境外,相關部門認為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的,可以採用缺席審判制度,不過,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起刑事案件是採用缺席審判制度處理的,如果批捕在逃,辦案部門可以發通緝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