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終結的案件是否可以自訴?

偵查終結的案件是否可以自訴?

一、偵查終結的案件是否可以自訴?

偵查終結的案件可以自訴,依據自訴案件的特徵和法律有關規定,自訴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有5個,分別是:有適格的自訴人、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屬於自訴案件範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想提起自訴,必須符合自訴案件的5個構成要件。

偵查階段提起自訴的,偵查不會終結。當事人提起自訴,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偵查工作,不能因自訴,阻礙正常的偵查工作,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構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構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要多久?

1、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

關於羈押期限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特別重大複雜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查。

偵查終結的案子,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普通的刑事案件來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後,偵查羈押的期間不能超過兩個月,如果案情複雜,無法在兩個月內審結此案,可以報人民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一個月。對於特殊案件來說,報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