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普陀幫信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幫信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幫信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若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會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關於幫信罪“情節嚴重”認定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詐騙物件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超過20萬元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超過5萬元的;
(四)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物件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與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的區別有哪些?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與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的區別包括行為方式不同、行為目的不同、認定標準不同等。
1、行為方式不同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將是對“純網上行為”的認定。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是對“純網上行為”的定性,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是對“幫助行為”的定性,並不侷限於是否為網上的行為。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更像是一個特殊罪名,一旦出現難以區分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屬於“釋出訊息”還是“廣告推廣”時,優先適用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因為它是純依靠網路的特殊罪名。在兩罪界分實在困難的情況下,宜優先適用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這也是非信罪兜底的一種體現。
2、行為目的不同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中涉及的主要行為型別是建設群組網站和釋出資訊,這兩種型別均涉及兩個精準:或針對範圍特定的犯罪物件進行精準引流,如專門成立群組或相關網路,將可能成為被害人的群體進行精準聚集;或釋出的資訊重點精準,例如釋出訊息中重點均落在某個具體實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時通訊賬戶上,從而實現不法分子與犯罪物件的精準對接,如釋出資訊最常見型別就是編造虛假資訊,引發網友關注某個公司的產品等。
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著力點並不在於犯罪物件,更在於全面輔助犯罪實施,更多關注不法分子這一群體,無論是技術支援還是其他幫助行為,均不以直接的犯罪活動為重點,而是更多方便犯罪活動的開展,如幫助其轉款、幫助其虛張聲勢、幫助其提供賬號(而非做賬號推廣)等。
觸犯幫信罪,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等行為的,就構成幫信罪。以上就是關於上海普陀幫信罪量刑標準是什麼的相關介紹。查看了上文內容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會有專業律師線上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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