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公訴意見是怎麼處罰的?

生產、銷售假藥公訴意見是怎麼處罰的?

一、生產、銷售假藥公訴意見是怎麼處罰的?

生產銷售假藥的公訴意見中規定的處罰主要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l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重情節: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綜上所述,生產或者假藥的行為在社會上實際上會引起的嚴重後果是難以想象的,因為所有人購買藥物的原因都是因為生病而假藥不僅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甚至可能會因為劣質的成分導致病人身體的惡性變化而病情加重甚至是死亡的,所以這種行為必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