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麼區分危險物品肇事罪和失火罪
失火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分兩者都是過失犯罪,但區別在於:
一、概念不同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於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犯罪主體不同
失火罪是一般主體,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職工,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其他人員才可構成該罪的犯罪主體。
三、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危險物品肇事罪在客觀方面也可能表現為引起火災,但它是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時,由於違反有關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火災;失火罪則不限於此,而且一般是由於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危險物品肇事罪是否屬於過失犯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
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於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
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危險物品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嗎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於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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