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屬於自動投案

哪些情況屬於自動投案

犯罪人在犯罪後,如果自動投案的話,則在法院量刑時,可能會從輕判決,因此,在社會中,出現了不少自動投案的現象。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究竟哪些情況屬於自動投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說明。

一、哪些情況屬於自動投案

1、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

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

(2)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之前;

(3)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採取訊問或強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尚示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犯罪分子形跡可疑而被審查、教育主動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的情形。

2、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時間規定內,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決定投案行為,他有以下幾種表現:

(1)真誠的認罪、悔罪、爭取從寬處罰;

(2)經家長、親朋好友規勸而投案;

(3)社會力量迫使其投案。

3、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這裡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4、必須是自願置於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二、自首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近日,最高法釋出《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對新出現的自首和立功情節進行細化規定。《意見》規定,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因為這種情形符合刑法總則關於自首的規定,所以應當認定為自首。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犯罪嫌疑人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不明知的情況下被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獲的,由於犯罪嫌疑人並無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完全是被動歸案,因此,上述情形不宜認定為自動投案。但是,法律對這種“大義滅親”的行為應予以充分肯定和積極鼓勵,在量刑時一般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意願,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屬於自動投案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但在之前需要先對這樣的情況作出專業的認定,之後,法官在量刑的時候才會予以充分的考慮。其實,認定構成自動投案的,也就是認定構成自首。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