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生產劣藥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生產劣藥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對生產劣藥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般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其生產劣藥的行為造成了特別嚴重後果的,則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劣藥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根據生產劣藥罪的行為人的具體犯罪行為來確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生產劣藥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責任形式有什麼?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會發生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據此,過失不可能構成本罪。

例如,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產品配方出現錯誤,使該產品成為偽劣產品的,不構成本罪。但是,當生產者疏忽大意生產出偽劣產品後,明知該產品為偽劣產品,仍然推向市場並符合本罪的其他要件的,則應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只能計算明知後的銷售金額)。

再如,個體經銷人員不知道自己購入的是偽劣產品而銷售的,不成立本罪。即使行為人應當知道其為偽劣產品,但事實上沒有認識到是偽劣產品的,也不構成本罪。但是,如果事後明知自己所購入的是偽劣產品,卻仍然銷售並符合本罪的其他要件的,應認定為銷售偽劣產品罪(只能計算明知後的銷售金額)。

生產劣藥罪的量刑規定是3~10年有期徒刑,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是主觀故意行為,該行為侵犯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的市場的經濟秩序,如果涉案金額在5萬元以上,可以構成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