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取證需要多久?

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取證需要多久?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取證需要多久?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如果案件複雜的涉案人員較多的可以適當延長。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如果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立案偵查取證的時間期限是需要重新進行計算的。

二、立案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是什麼?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並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對一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是需要在最晚一個月的時間之內給出最終的調查結果,並將調查的結果以及卷宗進一步的提交給當地的人民檢察院進行審理。如果案情比較複雜或者是涉案人員比較多的,不能在一個月之內給出調查結果的,可以申請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