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頭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判刑標準是什麼?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獵頭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判刑標準是什麼?

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使用者的公民個人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10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5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50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5000條以上的;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相關類別公民個人資訊500條以上、5000條以上、5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十分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非法獲取、出售資訊的數量和獲利的多少決定了該罪的情節認定問題,如果給當事人造成了很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給其人身造成了很大損害則視為情節十分嚴重,相應的刑罰也是很重的,因此應當約束個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