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超過48小時會放人嗎?

一、拘傳超過48小時會放人嗎?

拘傳超過48小時會放人嗎?

拘傳超過48小時,沒有找到犯罪的證據,不符合拘留的條件是需要放人的,拘傳最多12個小時,且不能連續拘傳變相羈押。拘傳後認為有犯罪嫌疑及有相關證據的,就改為拘留或者逮捕,否則的必須要放人。傳喚是指司法機構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拘傳,是指偵查機構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拘留或者逮捕,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現在超過36個小時了,也應該接到訊息了,可能拘留通知書在郵寄的路途中。公安機構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構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傳喚的時間規定有什麼?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構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1、刑事傳喚的物件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拘傳超過48小時需要放人,處理案件中傳喚嫌疑人可以由當地的公安機構執行,通常情況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只能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或者戶籍地進行傳喚,傳喚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12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