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拘役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法院強制執行拘役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院強制執行拘役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罪犯被判處拘役的,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有哪些?

1、含義與性質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而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進行社群矯正的刑罰方法。

2、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物件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管制適用於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為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三、拘役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拘役是刑事處罰,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只能配合執行,事實上,法院要做的就是把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交給執行機關,如果犯罪分子被定罪量刑之前,就已經被採取了羈押這種強制性措施,羈押多少天就可以折抵刑期多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