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佔罪立案標準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我國《刑法》第270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我國刑法中的大多數財產犯罪都是數額犯,即以一定財產數額作為定罪的標準。因為,犯罪數額直接反映著經濟犯罪行為的規模及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區分違法與犯罪、重罪與輕罪的主要標準,優勢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客觀尺度。本罪的立案標準,一為數額較大,一為有其他嚴重情節。根據相關規定,侵佔罪侵佔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佔數額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二、侵佔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物件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這裡“數額較大”是指侵佔5千元到2萬元之間,各地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
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已經清楚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吧。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必須要達到數額較大,同時還要拒不歸還。
而這裡的數額較大一般是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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