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由血緣關係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係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
其一,由直系血親關係而聯絡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
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絡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著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
這裡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綜合上面所說的,父母虐打兒童的行為是會讓未成年人的精神和心理,以及身體受到嚴重的傷害,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是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是可以按虐待罪來進行判決,同時還可以解除父母與孩子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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