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從犯的刑事責任有什麼?

一、脅從犯的刑事責任有什麼?

脅從犯的刑事責任有什麼?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脅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1)我國刑法對脅從犯採取必減主義。即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對脅從犯予以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應按照其犯罪情節具體確定。犯罪包括被脅迫的程度、對危害結果的作用大小、罪後表現等因素,應具體認定。

二、脅從犯具體應該怎麼認定?

構成脅從犯的客觀要件與構成從犯的客觀要件相同,即必須有幫助主犯實施犯罪的行為。在主觀要件方面,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這裡所說的“被脅迫參加犯罪”是指行為人受威脅而被迫參與犯罪。脅從犯本不願意參加犯罪,只是因為迫於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做犯罪的選擇,參加了共同犯罪的實施。當然,被脅迫參加犯罪雖非出於自願,有違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後參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決定的,其人身並未受到強制,主觀上畢竟還是經過了他的自由選擇,其行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於自身遭到危險。這種行為人主觀上是有罪過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