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合格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銷售不合格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銷售不合格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刑法

第140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 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不合格產品召回的程式是什麼

召回產品溯源,以識別召回活動的相關方。必須考慮客戶(包括分銷商及其顧客)、合作單位、公司內部單位(包括各部門、分支機構和所有員工)、供應商、相關的政府主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包括媒體和消費者組織)。從產品銷售、製作採購的全流程各步驟追溯,尋找所有可能的相關方。

根據相關方,選擇合適的方式釋出召回資訊,召回資訊應在作出決策後半個工作日內釋出。合適方式可以是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媒體公告等,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均應編制《召回資訊釋出記錄》。召回資訊應編製成檔案,如《產品召回公告》,內容包括:

a) 召回小組成員的資訊,包括成員名單,24小時聯絡方式,代表的部門和所承擔的職責。

b) 召回產品的資訊:召回產品名稱,代號或批號,工廠名稱,生產日期等;召回的原因,召回產品分銷的區域(包括地區、分銷商名稱和地址)

c) 產品召回的方法、途徑和時間。

d) 受召回產品的不合格影響的其他資訊,如已使用待召回產品的後果和對策,與召回有關的費用和賠償。

e) 給經銷商或客戶的召回計劃範本,或作為召回資訊的附件,以便他們通知和協助召回。

銷售不合格的產品將會按照違法或犯罪行為來進行處理,因為不合格的商品將會對人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一定的損害。判斷是否構成犯罪行為,應當嚴格的按照《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條件來判斷。比如說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就可以對此按照犯罪行為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