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立案範圍是怎樣的?

檢察院立案範圍是怎樣的?

一、檢察院立案範圍是怎樣的?

檢察院立案範圍是貪汙賄賂等相關的職務犯罪行為。

1、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檢察院立案的程式是怎樣的?

檢察機關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式。“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為確保立案質量,檢察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定程式立案。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式是:首先,由承辦案件的人員製作《立案請示報告》;其次,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再次,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最後,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複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過批准或決定以後,由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對案件展開偵查。

《立案決定書》要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據、立案的機關、立案的時間等內容,立案決定書上要有檢察長簽字印章。《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案件正式偵查的依據,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各種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必須認真製作。

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不同的案件在進行處理的時候是有不同的程式和機關要求的。比如說涉及貪汙賄賂等相關的職務犯罪行為的話,那麼是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立案處理的。除此之外,其他型別的案件大多都是由公安機關對此立案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