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受理地在哪?

信用卡詐騙受理地在哪?

信用卡在生活中的使用是很常見的,但是信用卡詐騙不僅需要有關部門的監管還需要持卡者自己有所防範,而在信用卡的使用過程中難免會出現被詐騙的現象,一旦發現了信用卡被詐騙那麼信用卡詐騙受理地在哪呢?小編這就和大家來了解一下。

一、信用卡詐騙受理地在哪?

1、低於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由事發地所屬的派出所受理。

2、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由事發地所屬的刑偵部門管轄。

最簡單的辦法是在事發地撥打110,向110說明具體情況後,會有警察出警處理的。

二、信用卡詐騙罪管轄法院的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根據上述規定,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詐騙犯罪案件的犯罪結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實際取得財產地。因此,除詐騙行為地、犯罪嫌疑人實際取得財產的結果發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機關不能對詐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但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三、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如果是已經達到了立案的標準那麼受理的則是事發當地的刑偵管理部門,如果沒有達到立案的標準或者是詐騙金額太小,那麼受理的就是事發地派出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