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資料或者應用程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後果嚴重”:
1、造成十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主要軟體或者硬體不能正常執行的;
2、對二十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3、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4、造成為一百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使用者提供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犯罪的行為表現是什麼?
1、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
即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所謂計算機資訊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裝置含網路、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資訊進行採集、加工、儲存、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
2、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
所謂資料,在這裡是指計算機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內容或者由其進行實際處理的一切文字、符號、數字、圖形等有意義的組合,所謂計算機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則是指固定儲存中計算機內部隨時可供提取、查閱、使用的資料,或者已經進入計算機正在進行加工、處理以及通過線路而由其他計算機資訊系統傳遞過來的資料。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
所謂破壞性程式,是指隱藏於計算機資訊系統中的資料檔案、執行程式裡的能夠在計算機內部執行,對其功能進行干擾、影響的一種程式。計算機病毒,作為一種破壞性程式的典型,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資料,影響計算機使用,並能自我複製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式程式碼。
綜上所述,破壞計算機系統,造成計算機儲存內容丟失,導致嚴重後果發生的,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對於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的處罰,量刑分為兩個,輕則在五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如犯罪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會被判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