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蹲點屬於犯罪預備嗎?

一、蹲點屬於犯罪預備嗎?

不法分子蹲點屬於犯罪預備嗎?

蹲點屬於犯罪準備階段,為接下來的犯罪做工作,屬於犯罪預備。從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對實施犯罪所起的作用來看,都是著手實施犯罪之前,準備犯罪的行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如果行為人僅僅將犯罪意圖表露出來,而未進行犯罪的準備活動,那就不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物件物品的行為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二、對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有的不法分子在著手犯罪之前要蹲點、跟蹤被害人行蹤,這是犯罪預備行為的體現,和準備作案工具一樣,都是犯罪預備階段。對於犯罪預備中的嫌疑人,也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處罰要從輕,不能按照犯罪既遂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