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起訴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國家的《刑法》規定,企業或者公司進行非法集資解決企業公司的財務問題的是屬於犯罪行為,相關部門將對其追究刑事責任,並並根據情形嚴重判處徒刑。那麼,非法集資訴訟期有具體時效嗎?該問題應當根據案情所判定的處罰嚴重程度來進行確定相關期限。

非法集資的起訴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是以刑罰為標準來確定追訴時效期限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見,我國刑法是以刑罰為標準來確定追訴時效期限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由此可見,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追訴時效是五年;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追訴時效為十年;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十五年;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最後,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非法集資訴訟期沒有具體規定,但是案件的案情是有輕重程度的,可以以此為依據另行判斷。同時希望廣大企業或者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在進行籌募資金時通過合法的手段進行集資行為。任何不正當途徑進行集資的,在我國國家法律面前,都無法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