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犯罪既遂的的認定標準是否有規定

一、財產犯罪既遂的的認定標準是否有規定?

財產犯罪既遂的的認定標準是否有規定

對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是沒有明確規定的,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著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說”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各國刑法均未再專門規定既遂犯的特殊處罰原則,而是按照刑法總則的一般量刑原則和刑法分則各具體犯罪的法定刑對其適用。我國刑法和刑法理論也是這種主張。對行為符合犯罪既遂特徵的既遂犯,我國刑法要求根據其所犯的罪,在考慮刑法總則一般量刑原則的指導和約束的基礎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

二、犯罪既遂處罰原則

1、關於定罪和法條引用問題。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罪名上不需要標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書的敘述部分,應表明行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況。對法律條文僅直接引用分則具體犯罪條文即可。

2、注意對同種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區別對待。對危害性和罪責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處罰時應予以適當的區別對待。

3、在既遂犯同時具備其他寬嚴處罰的情節尤其是法定的寬嚴處罰情節時,要注意同時引用相關的條款。

三、侵犯財產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263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財產犯罪的類別非常的多,但是關於財產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缺乏準確的法律概念。一般,我們認為犯罪嫌疑人實施了關於財產犯罪的行為,並且這種行為也已經嚴重的侵犯到了受害者的財產權,司法實踐中,也普遍是從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上來判定犯罪既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