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是怎樣規定的?

在我國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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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社會,大家都想要十分清楚的一件事情是如果不屬於自己的財物是不能夠進行處分的,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存在著無權處分的一些行為,很多人都不知道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那麼在我國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是怎樣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我國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內容:

1、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了合同。

2、行為人訂立合同之際沒有處分權。

3、行為人訂立的合同的內容為轉讓或變更財產權利

二、無權處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雖然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是這樣的規定過於簡陋,缺乏相關制度的協調,具體表現在:

1、無權處分的合同的效力從何時開始處於不確定狀態。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知道,無權處分的合同在權利人追認或無權處分人獲得處分權之後合同變為有效的合同,但是該合同是從何時開始生效,合同法並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合同法這種缺乏對權利人追認或無權處分人獲得處分權的期間的規定,使得無權處分的合同的效力的不穩定狀態在何時才能確定下來是難以進行判斷確定。對此狀況,合同法應當增加關於權利人追認和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期間的規定,以便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狀態。

2、善意相對人無催告權和撤銷權。

我合同法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以及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均規定了善意相對人有催告權和撤銷權,但是在無權處分合同中善意相對人卻無催告權和撤銷權。這樣在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通過訂立合同取得處分權前,善意相對人只有等待別無其它選擇,這樣不利於維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在市場經濟下,市場經濟要求交易的便捷與效率,因此在善意相對人知悉對方沒有處分而與自己訂立了合同時,合同法應當賦予善意相對人以撤銷權和催告示權,從而可以使合同關係的不安定狀態度儘快的轉化為確定的狀態。

首先在這裡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如果無權處分的話肯定是自己沒有處分財物的權力,其次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的合同,這就是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可能對著問題還是不太清楚建議諮詢一下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