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殘疾人殺人犯法嗎

一、殘疾人殺人犯法嗎

法律規定殘疾人殺人犯法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個平等既是權利的平等,也是義務和責任的平等。《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原則上任何人只要到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一旦犯罪就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不管行為人是否是殘疾人。但殘疾人在生理上確實與正常人存在差異,且在公眾的認識中,殘疾人會被自然地歸類為弱勢群體。我國《刑法》對這類特殊群體在刑事責任方面作出特殊的規定,第十九條就規定了犯罪行為人是聾啞人或者盲人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這也規定了並不是所有殘疾人犯罪後都享有特殊規定,只有聾啞人和盲人這兩類殘疾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殘疾人犯罪怎麼處理?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對精神病人、聾啞人與盲人的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理。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19條的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殘疾人犯罪的審判中,注重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切實保障殘疾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在量刑時,注重依照其在犯罪團伙中的地位、作用、涉及犯罪的數額、社會危害後果及事後認罪態度等情節,依法分別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最大限度挽救一般失足的殘疾人,使他們重新走上新生。

在我國只有兩種情況下的,才不會認定構成犯罪,一種是年齡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另一種就是精神狀態有問題的。除此之外,即使是殘疾人,在殺人之後也是會認定構成犯罪,之後也是會按照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如果這裡的殘疾人屬於聾啞人或者盲人的話,卻是可以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