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戰時逃避徵召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對戰時逃避徵召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戰時逃避徵召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採取自傷、自殘等方式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戰時逃避徵召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兵役法》第六十一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戰時有第一款第(二)、(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書責任。

四、戰時逃避徵召罪的量刑規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其實,軍隊外預備役的公民本身就有服從部隊徵召,參加軍事訓練的義務,在作戰時期逃避徵召性質本身就很惡劣,即使不構成犯罪,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而且在兩年內不能考取國家公務員,也不能出國,甚至會影響到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