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判緩刑的條件

交通事故判緩刑的條件
1.首先,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罪過輕重有別,應對罪過輕、較輕的人適用緩刑,罪過重、較重的不宜適用緩刑。
2.肇事的被告人除罪過小、罪過較小,還應當具有悔罪表現。那麼,什麼表現才是“悔罪表現”。結合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徵,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肇事後是否主動報警、積極施救、保護現場、將損失限制在最小。2、肇事的駕駛員要能夠實事求是的向事故處理部門陳述肇事的具體情況、原因,不推卸責任,不違心規避法律。3、在事故處理中,肇事的駕駛員及其家人要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損失。在交通肇事案件處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達願意賠償,但卻不做出賠償的具體行動,都不是積極賠償的表現。綜上,只有具備上述三點才能認為是具有“悔罪表現”,不具備悔罪表現的,不宜適用緩刑。
3.肇事後逃逸的不宜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