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有關規定是怎樣的?

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有關規定是怎樣的?

在刑法當中規定了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兩種行為,很多人不知道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有關規定是怎樣的,謀取不正當利益在企業的運行當中是禁止的,任何人都不能從事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可以構成自然人犯罪也可以構成單位犯罪,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有關規定是怎樣的?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追訴標準

1、給予公司、企業人員以財物。

2、數額較大。較大的標準是:對個人是1萬元,對單位行賄是20萬元。

以上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二、犯罪構成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王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

2、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為故意,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行賄的目的在於使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至於謀取的是個人還是單位的不正當利益,所謀求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實現,均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公平自願的原則,違反國家規定,直接破壞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以及市場經濟的有序性、規範性。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形式。

回扣是商品買賣或服務活動中,賣方從其賣得的價款中返還給買方的一部分款項。

手續費是指佣金以及買賣雙方當事人、居間人所得的佣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

三、本罪的]認定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關於行賄的數量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是應當重點調查行為人給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行賄的財物數額是否達到上述要求,如行賄數額不大,則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三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必須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如行為人出於謀取正當利益,或出於親屬、朋友間的單方面贈與目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與行賄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正常的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的犯罪物件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後者的犯罪物件是國家工作人員。

綜上所述,這是小編對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有關規定的解答,認定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與行賄罪是有本質的區別的,雖然在行為方式上面可能有相像的地方,但是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主要侵犯的客體與行賄罪是不一樣的,並且兩罪的行為主體也是有身份上的區別的,對於認定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不僅僅應該考慮行為方式,還要考慮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