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共同犯罪的分類是怎樣的

刑事共同犯罪的分類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中,雖然多數情況下都是自然人單獨犯罪,但也不保證就沒有共同犯罪的情況出現,一般共同犯罪都是指幾個行為人在商量了之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並且達到了一定的標準,因此才會構成共同犯罪。那通常刑事共同犯罪的分類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1、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盜竊罪等,既可以由一人單獨實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當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總則規定的共同犯罪基本上是任意共同犯罪。對任意共同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以及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量刑。

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就是必要共同犯罪。對這類犯罪一般僅根據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即可。刑法理論通常將必要共同犯罪分為兩類:對向犯與多眾犯。

對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賄賂罪是其適例。刑法規定的對向犯分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如賄賂罪中的行賄與受賄;三是隻處罰一方的行為,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問題是,在第三種情況下能否直接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將購買者作為共犯處理?國外刑法理論對此存在激烈爭論。第一種觀點認為,立法者在規定對向犯時,當然預料到了對方的行為,既然立法者不設立規定處罰對方的行為,就表明立法者認為對方的行為不具有可罰性;如果將對方按照教唆犯或者幫助犯論處,則不符合立法精神。第二種觀點認為,即使對方的參與行為是可罰的教唆與幫助,但只要屬於對正犯的定型的參與形式,就不具有可罰性;如果超過了定型的參與形式,則應以教唆犯或者幫助犯論處。第三種觀點認為,如果對方積極地實施參與行為,就能以教唆犯或者幫助犯論處,如主動要求賣主出售淫穢物品給自己的,就可以按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教唆犯論處。第四種觀點認為,立法上不處罰對方的行為,實質上是因為對方的行為不具有共犯者的違法性或者不具有責任;因此,如果具有違法性並具有責任,則成立教唆犯或者幫助犯。本書認為,刑法規定販賣淫穢物品牟利這類犯罪時,當然預想到了購買者的行為,既然刑法不對購買行為設立處罰規定,就表明刑法認為該行為不構成犯罪,故不能將購買者認定為從犯或者幫助犯。但是,如果購買者唆使原本沒有販賣淫穢物品意圖的人販賣淫穢物品,則可能成立教唆犯。

多眾犯是指以多數人實施向著同一目標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包括聚眾共同犯罪與集團共同犯罪,前者如刑法第317條的聚眾持械劫獄罪,後者如第120條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其中,有的條文規定了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及其他參加者的法定刑;有的條文只規定了首要分子與積極參加者的法定刑。在後一種情況下,也不能根據總則規定處罰其他參與行為。因為多眾犯涉及的人較多,立法者規定只處罰幾種參與行為,正是為了限定處罰範圍;如果另外根據總則規定處罰其他參與行為,則違反了立法精神。

2、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經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實行犯罪進行了策劃和商議的,就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通謀”一般是指二人以上為了實行特定的犯罪,以將各自的意思付諸實現為內容而進行謀議。由於共犯人在著手實行靜蝴巳罪的性質、目標、方法、時間、地點等進行了策劃,故其犯罪易於得逞,危害程度嚴重。

在剛著手或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則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37]認定時應特別注意與同時犯的區別。

如果在剛著手時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並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則各共犯人均應對共同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承擔責任。

如果先行為人已實施一部分實行行為,後行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實行或提供幫助,則叫承繼的共同犯罪。後行為人就其參與後的行為與先行為人構成共犯是沒有太大疑問的。例如,甲已經非法拘禁丙三天,乙從第四天起與甲共同非法拘禁丙的,甲與乙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持續犯的場合)。再如,A已經向C實施了欺詐行為,使C產生了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B得知真相後參與詐騙,從C處取得財物時,B與A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複數行為的場合)。

問題是,後行為人對參與之前的先行為人所實施的實行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危害結果是否承擔責任? 例如,甲以搶劫故意對丙實施暴力後,乙以共同搶劫的意思參與犯罪,取走了丙的財物。由於乙明知甲在實施搶劫行為,而且搶劫行為並沒有結束,又有共同搶劫的故意,並實施了屬於搶劫罪的部分行為,故甲、乙二人構成搶劫罪的共犯。但如果甲的暴力致丙死亡,乙是否對該死亡結果承擔責任呢?肯定說認為,後行為人對參與前的先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及其結果應當承擔責任。其主要理由是:(1)既然後行為人瞭解先行為人的意圖,並利用先行為人已經造成的事態,就表明二者就行為整體形成了共同故意。(2)在法律上,共同犯罪(共同正犯)是因為相互瞭解和參與實施而對他人的行為也承擔責任,至於相互瞭解的時間則不是一個重要問題。(3)後行為人利用先行為人已經造成的結果,就如同利用自己引起的結果,理應對此結果承擔責任。否定說則認為,後行為人對參與前的先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及其結果不承擔責任。主要理由有兩點:(1)先行為人已經實施了行為或已造成結果時,後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成為先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結果的原因,因而不可能對該行為及其結果承擔責任。(2)後行為人雖然瞭解先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結果,但這並不表明二者對該行為及其結果有共同故意,也不表明該行為及其結果由二者共同造成。本書贊成否定說。瞭解先行為人的意圖不等於與先行為人形成了共同故意;利用先行為人已經造成的結果不等於後行為人的行為與該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後行為人不應對與自己行為沒有任何因果關係的結果承擔責任。→承繼的共犯:不承擔沒有實施的加重情節。

3、簡單共同犯罪與複雜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行犯罪時,就是簡單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故在刑法理論上又叫共同正犯。成立共同正犯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其一是有共同實行的意思,即二人以上不僅均有實施實行行為的意思,而且具有相互利用、補充對方行為的意思。其二是有共同實行的事實,即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了某種犯罪的實行行為,不管是分別來看還是作為整體來看,各共犯人的行為都具有導致結果的現實危險性。如果二人中有一人實施的只是教唆或幫助行為,則不成立共同正犯。但是,只要二人實施的是同一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即使行為方式不完全相同,也成立共同正犯。例如,甲、乙共同搶劫,甲持刀威脅、乙奪走財物,甲、乙二人構成搶劫罪的共同正犯。

對簡單共同犯罪(或共同正犯)追究刑事責任應遵循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由於各正犯人相互利用、補充對方的行為,而使數人的行為形成為一個整體,每個正犯人的行為都是其他正犯人行為的一部分,其他正犯人的行為也是自己行為的一部分,故正犯人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而且要對所參與的整個共同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即對通過其他正犯人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即使不能查清結果由誰的行為引起,也要令所有正犯人對該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殺丙,即使只是甲的一發子彈造成了丙死亡,乙也應承擔殺人既遂的責任。再如,A以強姦的故意、B以搶劫的故意共同對C實施暴力,由A的行為導致C死亡。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由於A、B在故意傷害罪的範圍內成立共同正犯,A、B均對C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A承擔強姦致死的刑事責任,B承擔搶劫致死的刑事責任)。又如,甲、乙共同殺害丙,造成丙的死亡,但不能查清誰的行為導致了丙的死亡。由於成立共同正犯,甲、乙均對丙的死亡負責。

對共同正犯採取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並不意味著否認區別對待與罪責自負的原則。在堅持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對各共犯人應區別對待,即根據各共犯人在共同實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主犯、從犯與脅從犯,依照刑法規定的處罰原則予以處罰。不言而喻的是,各共犯人只能對共同故意實行的犯罪承擔責任,對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實行的犯罪不承擔責任。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實行、組織、教唆、幫助等分工時,就是複雜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存在實行犯(正犯)、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之分,他們的行為以及故意的具體內容均有差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這幾種共犯人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別以主犯、從犯或脅從犯論處。

簡單共同犯罪與複雜共同犯罪的分類還值得研究。根據這一分類,有些共同犯罪可能既不是簡單共同犯罪,也不是複雜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教唆丙搶劫他人財物,但丙根本沒有接受教唆,甲、乙二人構成共犯,但其犯罪既不是簡單共同犯罪,也難說是複雜共同犯罪。再者,對簡單共同犯罪的認定與處罰,事實上可能比複雜共同犯罪的認定與處罰更為複雜。

通過上文的詳細介紹,我們知道一般刑事共同犯罪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分為三類,就包括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以及簡單共同犯罪與複雜共同犯罪,具體的內容小編已經作出了介紹,若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