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被列為嫌疑人是立案嗎?

一、在我國被列為嫌疑人是立案嗎?

在我國被列為嫌疑人是立案嗎?

在我國被列為嫌疑人是會立案的。順序為先立案、調查、確定嫌疑人、符合條件的刑拘。

二、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證明標準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定的運用證據證明待證事實所要達到程度的要求。可以這樣說,在刑事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以及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所從事的活動都是緊緊圍繞著證明標準而展開的。到達不同的訴訟階段,必須達到該階段所要求的證明標準,即不同的訴訟階段有不同的證明要求。

通常情況下,證明標準具有層次性,如其他法系國家,其證明標準依證明所需的確定性程度劃分,由高到低共有九個層次:第一等是絕對的確定性,任何法律目的均不作此要求;第二等是排除合理懷疑,刑事案件中為有罪認定所必需;第三等是明晰且有說服力的證明,適用於某些民事案件以及某些管轄法院對死刑案件中保釋請求的駁回;第四等是優勢證明,適用於多數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肯定性抗辯;第五等是可成立的理由,適用於逮捕令狀的簽發、無證逮捕、搜查及扣留、控訴書和起訴書的釋出、緩刑及假釋的撤銷,以及對公民逮捕的執行;第六等是合理相信,適用於阻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合理的懷疑,無罪釋放被告人的充足理由;第八等是懷疑,適用於調查的開始;第九等是沒有資訊,對任何法律目的均不充分。可見,在英美刑事訴訟中,不同的訴訟階段擁有層次不同的證明標準,對應了審判前被追訴人稱謂的多樣化。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目前採用基本一致的證明標準,即從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到提起公訴,最後到有罪判決,都是如此,各項證明標準基本一致,而且都是最高的標準。

我國法律應單獨規定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證明標準。基於人的認識的“漸進性”以及便於實際操作運用,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證明標準應當是“合理根據”。所謂“合理根據”,是指偵查人員根據所瞭解和掌握的事實和情況確信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是嫌疑人所為。

在實踐中,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一是確認犯罪嫌疑人要有相當數量的證據;二是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並不需要達到充分的程度;三是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認定結論無需具有排他性。

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立案,確定犯罪嫌疑人。已經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的當事人應當正確看待,若經查實後未涉案,俺麼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將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