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扣押贓物應該怎麼處理?

刑訴法扣押贓物應該怎麼處理?

在生活中,我們也可能會遇到關於查封,扣押以及凍結的相關標準,那麼小編,今天給您講述一下,刑訴法扣押贓物應該怎麼處理?根據我們國家的刑法規定,對於這些贓物應該注意凍結以及扣押。詳細的我們來看下面的文章。

實踐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不宜移送的贓款贓物,主要包括:

1.不宜移動的物品,如房地產、建築材料等;

2.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有價證券等;

3.不宜長期保管的物品,如易腐、易黴、易變質的食品;

4.大宗物品,如汽車、機器裝置其他貨物、物品;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違禁品。

對上述不宜移送的物品,應當就地封存,妥善保管,或者收繳,並列明清單,附上照片,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於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燬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汙、挪用或者私自處理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這裡所說的孳息,是指由物或者權利而產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等。對於被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按照法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其中對於有證據證明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如果不是必須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出示的,應當及時返還給被害人,以保證被害人的生產、生活需要。對於國家禁止持有、經營、流通的違禁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應當沒收,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於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變賣。

關於被扣押、凍結的財物作為證據的實物移送問題。被扣押、凍結的財物中,對於其中與案件定罪有直接關係,應當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的實物,主要是物證、書證等,原則上應當隨案移送。但有些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的實物由於其性質、體積、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應當查點清楚,開列清單,並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

那麼我們在閱讀過文章中的一些相關規定之後,也就能夠知道,我們國家在查處一些扣押贓款及贓物方面,對這些贓物可能會採取什麼樣的處理方式,並且我們讀者在看過本篇文章之後,也就能夠指導刑訴法扣押贓物應該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