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迴避法條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迴避法條規定是什麼?

刑事迴避法條規定是什麼?

刑事迴避法條規定是《刑訴法》第28條: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29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但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192條:“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

第207條:“人民法院按照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二、刑事迴避條件包括什麼?

1、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3、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4、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迴避制度不論是在我們國家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當中都非常重要,迴避制度的存在,主要是為了合理的審理案件,比如說審判人員或者是檢察人員存在著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回避,否則對於案件審理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