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要件

共同危險行為具有下列構成要件:
第一,行為是由數人實施的。
共同危險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共同危險行為成立的基本條件之一。一個人實施的行為即使造成他人損害,也只是一般侵權行為,不是共同危險行為。
第二,行為的性質具有危險性。
侵權行為法中的共同危險行為的這種危險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可能性,從主觀上,行為人沒有致人損害的故意,既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單獨的故意,只存在疏於注意義務的共同過失

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