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同案之間口供只是一種證據,如果告訴不一致,還要綜合考慮其他證據。《刑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