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罪適用緩刑的特殊標準。所謂“特殊標準”就是說不是所有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升/100毫升,小於130毫升/100毫升的醉駕人員在定罪量刑時都適用緩刑。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適用緩刑還要考慮一些特殊情況。
(1)因“醉駕”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對人身或財產的賠償數額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適用緩刑。單純的“醉酒駕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但如果因“醉酒駕駛”行為而發生了交通事故,則加大了對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這樣在緩刑適用上就不能僅僅侷限於酒精含量的多少,而同時要考慮發生交通事故後“酒駕”行為對人、車、物的損害程度。較輕微的交通事故在損失賠償數額上一般不會超過5000元人民幣,數額在5000元以內的交通事故賠償往往容易協商解決,也不會造成較大的影響和危害,所以將賠償數額確定在5000元以下也作為適用緩刑的一項酌定情節。
(2)因“酒駕”被拘留、罰款或因“醉駕”受過刑罰處罰的,不適用緩刑。這是參照刑法中的“累犯”的規定而設定的條件。簡單的說,就是凡是有因“酒駕”而被處罰前科的均不適用緩刑。“醉駕”入罪的主要目的就是預防和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同時震懾犯罪。對於那些屢教不改的“酒駕”和“醉駕”人員就要毫不客氣的嚴厲打擊。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