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如果法院基於合理的理由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則不構成枉法。如果法院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而做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則屬於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