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作出後如何處理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作出後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