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是什麼

聽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開始,宣佈案由;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三)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就調查人員提出的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進行申辯和質證,並可以出示無違法事實、違法事實較輕,或者減輕、免除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
(四)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經聽證主持人允許,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五)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結束。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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