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中的時和日是否有明確規定

一、行政處罰法中的時和日是否有明確規定

行政處罰法中的時和日是否有明確規定

《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關於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相關法律規定:

(一)《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三)《行政複議法》第四十條規定: “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複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四)《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行政處罰法》有關“期間(期限)”的規定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4、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其實對於行政處罰法當中的時和日根本就不能一概而論,像是對於行政複議期間檔案的送達時間就需要參考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因為行政處罰的過程當中對很多環節都有時限上的要求,如果行政處罰法當中規定得不夠明確的就一律按照民事訴訟法來處理,時和日的具體界定,行政機關還是佔有很大的主動權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