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資金緊張罰沒款能扣除嗎

一、單位資金緊張罰沒款能扣除嗎?

單位資金緊張罰沒款能扣除嗎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1、 第二章 罰沒財物的收繳機關第五條 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查獲的走私案件和投機倒把案件,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其罰沒款和沒收物資變價款,分別由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上繳財政。構成刑事犯罪的, 其扣留的財物, 應予封存,並開列清單隨案移送政法機關審理。判決後的罰沒款和沒收物資變價款,由移送機關上繳財政。

(1)第六條 政法機關查獲的走私案件和投機倒把案件,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分別移交海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2) 第七條 縣以下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所單位和稅務所等基層單位依法扣留的財物,必須按隸屬關係全部上繳市、縣執行政執法機關,不得自行處理。

(3)未經省級公安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私設檢查站(卡),扣留過往車輛、船舶和行人的款物。

2、 第三章 扣留、罰沒財物的管理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留的財物,必須由兩名以上查緝人員與被扣留人當面點清,開具統一制發的扣留款項收據和物品清單。收據和清單要由被扣留人簽字,作為扣留財物的合法憑證。如果被扣留人拒不簽字,或者潛逃,應在收據和清單上據實註明情由。

(1) 第九條 各種扣留財物或罰沒財物,必須建立健全驗收保管制度、財物交接制度和結算對帳制度。保管罰沒財物,必須兩人以上分管, 管會計的不管錢物, 管錢物的不兼管會計。罰沒財物帳目不清、管理混亂的, 上級機關和財政機關, 必須督促單位限期查清改正。

(2) 第十條 政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在結案後,必須將罰沒款和沒收物資變價款,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庫。發現有坐支截留或者無故拖延不繳的,財政機關有權扣發其機關經費,或通知銀行從其經費存款中扣繳。

(3) 第十一條 各種扣留財物或罰沒財物,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拿用、調換、壓價私分或變相私分,違者,從重懲處。

(4)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機關,應配備專人,負責對有關單位扣留、罰沒財物收繳、保管、處理、繳款的檢查和監督。

綜上所述,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留的財物必須有兩名以上查緝人員與被扣留人員當面點清,開具統一制發的扣留款項收據和扣留清單,各種扣留或者罰沒財物,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拿用,調換,私分,違者從重處罰,對單位扣留,罰沒財物,應當配備專門人員保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