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撤回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申請,經說明理由的,可以撤回。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