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複議期間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複議期間的效力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複議期間的效力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複議期間的效力是仍然發生法律效力的。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被處罰人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二、行政複議的原則是什麼?

(1)一級複議原則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如甲對唐山市遷西縣政府不服,可以到唐山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唐山市政府做出複議決定後,如果還是不服,不可以再向河北省政府繼續申請複議。

(2)行政複議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原則。如甲對遷西縣政府的罰款5千元的決定不服,可以到唐山市政府申請複議,但是複議也需要一定的期間,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60日之內做出複議決定,在複議期間,甲應該先把5千元的罰款上交。

(3)書面審查為主的原則。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書面審查也就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向複議機關提交與案件有關的材料,複議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查即可。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存在行政方面的違法行為,那麼是可以採取一定的處罰的措施的,比如說有行政罰款或者實行政權等相關的處罰措施,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對於處罰的措施不符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的。